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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法执字第80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冯娟兰与王立争、陈月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娟兰,王立争,陈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法执字第809号申请执行人冯娟兰,女,195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王立争,女,1950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陈月华,女,1960年7月1日出生,汉族,湘潭市人,住湘潭市雨湖区。申请执行人冯娟兰与被执行人王立争、陈月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1日作出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冯娟兰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财产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立争、陈月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雨法响民初字第8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如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王立争、陈月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冯娟兰随时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健芳代理审判员  高范芹代理审判员  曾海龙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