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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186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广东杜威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孔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杜威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孔威武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1866号原告广东杜威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法定代表人黄金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婷,湖南湘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威武,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委托代理人钟跃龙,平江县启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告广东杜威涂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威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系涂料经营户。2013年7月-2013年11月,被告先后8次向原告所在的长沙店面购买涂料共计人民币57008元,购买期间已付货款9000元。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向原告支付了货款5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43005元。特诉请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008元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10000元。本院认为:与被告孔威武形成油漆涂料买卖合同关系的是长沙经营杜威油漆涂料的店面,而非原告广东杜威涂料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杜威涂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其诉讼主体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东杜威涂料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英雄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顾尉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