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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孝法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乔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乔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百条

全文

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孝法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乔某,孝义市统计局职工。被执行人:王某,山西杏花村汾酒厂汾青分厂职工。上例当事人因离婚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作出(2002)孝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责令被执行人王某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人抚养费从2006年1月-2015年11月共91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170元。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三、被执行人王某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或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本裁定不准上诉。执行员  张勇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宗孝伟山西省孝义市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5)孝法执字第711号王某:乔某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23日作出(2002)孝民初字第29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03年9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乔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0条、第2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抚养费从2006年1月-2015年11月共9100元,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70元,执行费50元。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同时你方还应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孝义市支行营业部。账号:04×××80特此通知执行员:宗孝伟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