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吴燕与吴应钗、郑建义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吴燕,吴应钗,郑建义,吴旭春,徐海前,朱微莲,乐清市乐成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监1号原审原告:吴燕。委托代理人:李振宝,浙江浙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吴应钗。原审被告:郑建义。原审被告:吴旭春。原审被告:徐海前。原审被告:朱微莲。原审被告:乐清市乐成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祥林,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第三人: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崇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审原告吴燕与原审被告吴应钗、郑建义、吴旭春、徐海前、朱微莲、乐清市乐成镇房地产建设开发公司、原审第三人乐清市广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作出(2015)温乐民初字第4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庆林审判员 吴银喜审判员 周 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郑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