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2执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宝鸡市盛盈工贸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创益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盛盈工贸有限公司,宝鸡市创益钛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9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盛盈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宝鸡市创益钛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93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盛盈工贸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创益钛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市创益钛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998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赵鹏康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京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