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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7刑更21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贺代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汉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刑更214号罪犯贺代国,男,1949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岚皋县,汉族,不识字。现在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6月24日作出(2005)安中刑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代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0月31日送陕西省汉中监狱服刑。2008年1月20日经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0年12月5日又经该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七年;2013年11月2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二年二个月(刑期至2027年4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根据贺代国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汉中监狱认为,罪犯贺代国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在从事劳动期间完成任务好,获考核积极12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贺代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监狱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相关证据证实,执行机关所提罪犯贺代国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贺代国确有悔改表现,陕西省汉中监狱提请对罪犯贺代国的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贺代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至2026年5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健审判员 孙蕊莲审判员 房建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