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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执字第37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亚基商贸有限公司、操卫国、李建军、李世斌、李昊颖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亚基商贸有限公司,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李建军,李世斌,操卫国,李昊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汝执字第371-1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747924-4,法定代表人:单秋焕,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洛阳亚基商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34385-0,法定代表人:李昊颖被执行人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672001-6,法定代表人:李建军被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世斌,男,汉族。被执行人操卫国,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昊颖,女,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汝阳县公证处(2015)汝证执字第24号强制执行证明书、汝阳县公证处(2012)汝证��字第42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受理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洛阳报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洛阳亚基商贸有限公司、操卫国、李建军、李世斌、李昊颖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提供可供执行线索,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也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本院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汝阳县公证处(2015)汝证执字第24号强制执行证明书、汝阳县公证处(2012)汝证经字第420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有可���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山虎代理审判员  李青锋代理审判员  辛亚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文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