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民初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桂芝诉被告牛保祥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芝,牛保祥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民初字第2600号原告王桂芝。委托代理人刘杨杨,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律师执业证号:1411620201410665814。被告牛保祥(又名牛保森)。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芝诉被告牛保祥(又名牛保森)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桂芝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50元,由原告王桂芝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瑞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夏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