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2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75号原告张某某,男,1987年06月0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被告胡某某,女,1989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胡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沈德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