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新法刑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被告人贺某某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新法刑初字第30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贺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3月4日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同月2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9月28日被新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未缴纳),2013年2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26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公诉刑诉(2015)3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静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邱毅、人民陪审员乐润梅参加的合议庭,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胡小梅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侯海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8日下午,被告人贺某某窜至新田县龙泉镇大众路18号肖冬梅家,翻墙进屋后,踢开肖冬梅家卧室木门,从厨房拿起两把菜刀撬开卧室内的保险柜,窃得柜内的1台“佳能”5DⅡ型相机和两个相机镜头,并将盗来的相机和镜头交由郭利军(另案处理)出售。次日,郭利军、郑志坚(另案处理)在郴州市火车站以人民币10000余元的价格将相机和镜头出售,被告人贺某某分得人民币6000元。经新田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相机和镜头价值为人民币14800元。另查明,被告人贺某某在强制戒毒期间,于2015年5月21日主动向新田县公安局民警供述自己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贺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到案经过》、《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书证;证人郭利军、郑志坚的证言;失主肖冬梅、郭彪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指纹鉴定文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其照片、《指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视听资料光盘3张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贺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进入他人住宅,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贺某某的犯罪罪名成立,建议适用的法律条款正确。被告人贺某某因故意伤害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入户盗窃,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亦均应当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贺某某在被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盗窃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之一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贺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贺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6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所判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限被告人贺某某在本判决发生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黄 静审 判 员  邱 毅人民陪审员  乐润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小梅附:本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4.因特定违法行为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主动向执行机关交代尚未被掌握的犯罪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