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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庄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普兰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14民初58号原告:庄某,退休干部。被告:黄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郝亮亮,系辽宁明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庄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莎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庄某、被告黄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郝亮亮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经朋友介绍认识,原告、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前几年感情挺好,后来感情不和,是因为钱的问题,2015年原告丢3000元,后来得��是被告把钱藏起来。被告多次把原告退休金藏起来。被告为了抢原告的钱,把原告的手挠伤。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被告登记结婚至今已有16年,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夫妻共同生活难免会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但并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被告也愿维系感情和家庭作出努力。经审理查明:原告、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共同子女。婚后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但并不足以使夫妻感情破裂,同时被告也愿意继续维护夫妻感情。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各一份、双方当庭陈述在案为凭,且本院已审查,应予采信。本院认为:夫妻��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要件。原告不能证明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庄某与被告黄某离婚。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莎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倪 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