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韩光宇与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光宇,李志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葫芦岛市龙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01250号原告韩光宇,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被告李志伟,男,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原告韩光宇诉被告李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受理。原告诉称,2015年9月,被告说家中有事,向我借款170,000.00元���约定一个月内还清。借款到期后,我多次催要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故起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本院已经受理,但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及联系方式均无法找到被告,后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无法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及联系方式,此情况应属原告提供的被告不明确,本院依法应该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光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00元,全部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浩月人民陪审员 李丹人民陪审员 张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牛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