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82刑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丁志龙、袁林富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志龙,袁林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82刑初5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丁志龙,曾用名袁林基,(身份信息系自报),农民。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袁林富,农民。2013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4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6日被传唤到案,同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志龙、袁林富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马津津、被告人丁志龙、袁林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23日晚11时许,被告人丁志龙、袁林富经事先预谋,至慈溪市古塘街道上傅家村群谊路,溜门进入陆某的住房,窃得放在四楼阁楼内的铝合金窗10余个及衣服、被子等物,后又在一楼房间内窃得人民币6000元及八宝粥等物。被告人丁志龙、袁林富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丁志龙、袁林富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价格鉴定报告书、视频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袁林富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丁志龙、袁林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入户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丁志龙、袁林富均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志龙、袁林富的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丁志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袁林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26日起至2016年5月2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丁志龙、袁林富的共同犯罪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退赔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越 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嘉婷(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