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02执恢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史立田与被执行人闫希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立田,闫希强,裘正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2执恢6号申请执行人史立田,男,汉族,1957年10月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华兴路10号3号楼1单元402室。被执行人闫希强,男,汉族,1968年6月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古运新城B8号楼3单元501室。被执行人裘正武,男,汉族,1971年9月出生,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东八里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另查明,本案在审理程序中,已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闫希强鲁NA93**号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闫希强鲁NA93**号车辆一辆,偿还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振明审判员 夏丽华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立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