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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46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张铁成与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成,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46022号原告张铁成,男,1991年12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3266房间,注册号110000410280554。法定代表人郝伟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威,女,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法律部法律专员,住单位宿舍。原告张铁成与被告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地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被告京港地铁公司在答辩期间,以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本案应属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为由,对本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要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经查,据双方均无异议的营业执照所载内容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京港地铁公司注册地为北京市东城区,该公司在北京市海淀区并无办事机构。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对此案不具有管辖权,京港地铁公司所提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蔡 笑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静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