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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商初字第27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王秀爱与郑节根、王世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秀爱,郑节根,王世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商初字第2705号原告:王秀爱。被告:郑节根。被告:王世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秀爱与被告郑节根、王世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秀爱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利君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