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字第0106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临泉县鑫龙农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李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泉县鑫龙农机机械有限公司,李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01064-1号申请执行人临泉县鑫龙农机机械有限公司,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韦寨镇韦寨行政村集东184-1号。被执行人杨建,女,1985年3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工业园区邢塘集**号。被执行人李智,男,1959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临泉县鑫龙农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建、李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判令被执行人杨建、李智返还临泉县鑫龙农机机械有限公司61000元及金戒指一枚,但杨建、李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查明,被执行人杨建、李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1118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晓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