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执民字第6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朱乐飞与高鸽南、陈恒伊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乐飞,高鸽南,陈恒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乐执民字第6344号申请执行人:朱乐飞。被执行人:高鸽南。被执行人:陈恒伊。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柳商初字第8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乐飞与被执行人高鸽南、陈恒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执行费。经本院执行,现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目前没有执行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乐执民字第634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果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尚浙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此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周婉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