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6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陈津萍与陈雪彪、陈文棋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津萍,陈雪彪,陈文棋,汤丽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68-1号原告陈津萍,女,1985年4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罗灿模,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雪彪,男,1966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文棋,男,198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汤丽云,女,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津萍与被告陈雪彪、陈文棋、汤丽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雪彪名下的房屋进行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游进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陈雪彪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小溪路1号万泉苑11幢701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二、查封案外人曹冬香(公民身份号码)所有的位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登高西路666号龙西小区商住楼一期5幢2105室的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号)。三、在查封期间内,被告陈雪彪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三年。需续行查封的,原告陈津萍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陈雪彪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章 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林杏(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