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2刑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顾某某开设赌场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02刑初10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顾某某,女,1970年9月30日出生于安徽省六安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解放北路。被告人顾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3月2日被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9月16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16年1月8日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田红,安徽公众律师事务所律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以金安检刑诉(2015)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其辩护人田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至2015年3月期间,被告人顾某某租赁本市金安区解放北路百川学府小区门面房经营一家无名游戏室,并在游戏室内设置电子游戏机“捕鱼机”供他人赌博以营利。2015年3月1日晚,警方将正在游戏室内利用电子游戏机“捕鱼机”进行赌博的吴某、刘某某、朱某某等十人和被告人顾某某抓获,并现场对该游戏室进行搜查,发现内有二组电子游戏机,分别是一组“海啸来袭”捕鱼机和一组“双响炮”捕鱼机,每组均有六个基本操作单元,可以同时供六个人上机操作。经鉴定,该两组捕鱼机均具有上分退分、投币退币及荧屏计分功能,均系赌博游戏机。案发后,被告人顾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1.2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两台捕鱼机的照片,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扣押笔录、扣押赃物及赃款清单、前科情况说明,证人吴某某、刘某某、黄某某、纪某某、吴某某甲、朱某某、张某某、吴某、刘某某甲、王某某、周某某、方某等人证言,六安市公安局金安分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租赁房屋为参赌者提供赌博机器及场地,其���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主动退出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信。鉴于被告人开设赌场时间较短,情节较轻,现确有悔改表现,且经社区影响评估,对其适用缓刑无不良社会影响,依法可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据此,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始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三)、(四)、(六)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顾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顾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一万二千元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董慧珍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陶玉玲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款内容: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始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第三款: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