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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3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周智诉彭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智,彭林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3589号原告周智,男,196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彭林山,男,196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于2015年8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智诉被告彭林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周智于2016年1月14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25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周智负担。审 判 员 游 彬人民陪审员 陶 甦人民陪审员 潘润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邓璐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