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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鸿娥与被执行人柯翠云、谭定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鸿娥,柯翠云,谭定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3执56号申请执行人潘鸿娥,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被执行人柯翠云,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执行人谭定忠,男,198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申请执行人潘鸿娥与被执行人柯翠云、谭定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431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柯翠云、谭定忠在银行账户的存款;二、查封、扣押、拍卖被执行人柯翠云、谭定忠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琼章执行员  蔡海榕执行员  潘荣锋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叶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