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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欧国顺与重庆市黔江区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欧国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4财保4号申请人:欧国顺,男,生于1955年,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被申请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文汇路。法定代表人:程均,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欧国顺对被申请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黔江鹏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鹏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市黔江区珍珠兰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500000元予以冻结,并提供重庆市黔江区武陵山家居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商业门面两套作为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欧国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本院已告知申请人如果保全标的物不实而无法采取保全措施的风险或申请人在诉讼中败诉而因保全措施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均应由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对此已明示同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欧国顺的诉前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向本院交纳。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张桂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