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724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卜大伟与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邓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大伟,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邓忠华,邓超,宫艳霞,崔全胜,邓菲,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张中娇,青州市黄楼东方加油站,谭士章,临朐县西城热电有限公司,潍坊市临朐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席敦平,李秀梅,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01号原告卜大伟,男,1987年5月2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7241987********,汉族,住临朐县东城街道卜家小河村。被告潍坊大业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邓超,经理。被告邓忠华。被告邓超。被告宫艳霞。被告崔全胜。被告邓菲。被告潍坊绿通天然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山高新技术产业园龙高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邓忠华,经理。被告张中娇。被告青州市黄楼东方加油站,住所地:青州市黄楼街道办事处胶王路与曹龙路口东南角。法定代表人:邓菲,经理。被告谭士章。被告临朐县西城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关街道小陡沟村。法定代表人谭士章,经理。被告潍坊市临朐燃气热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城华特路西首(西城热电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谭士章,经理。被告席敦平。被告李秀梅。被告潍坊德斯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龙岗镇政府驻地南1公里处路东。法定代表人席敦平,经理。上列原、被告间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诉至本院,为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结及审结后的执行,原告于同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十五被告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并提供相应价值的财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十五被告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勤吉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