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81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分社诉强永国、江油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分社,强永国,江油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54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分社,住所地江油市河口镇场镇。负责人:罗必刚,主任。委托代理人:何荣波,客户经理。被告:强永国,男,生于1968年2月23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初中文化。被告:江油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忠,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分社诉被告强永国、江油市银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分社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安分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80元,撤诉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龙贵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