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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乌番与被告蔡萍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乌番,蔡萍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834号原告张乌番,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钦彬,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萍腾,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乌番与被告蔡萍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乌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变更为1962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姝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钟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