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28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乌番与被告蔡萍腾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乌番,蔡萍腾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834号原告张乌番,男,196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委托代理人陈钦彬,福建臻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萍腾,男,196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乌番与被告蔡萍腾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乌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88元,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变更为1962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98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姝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钟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