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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秦嗣梁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602刑初5号公诉机关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甲,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及居所地: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南六委。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白山市看守所。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浑检刑检刑诉字[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秦某甲于2015年7月26日11时许至2015年7月27时1时许,出于发泄目的,驾驶自己的长安欧诺蒙牌照的面包先后窜至启典家园小区、八中南侧健身场附近使用胳膊和弹弓任意将停放在路边的四辆汽车车玻璃打碎,并占有车上的物品及现金51.6元,经鉴定被占用的物品价值人同币1112元,占用部价值1163.6元;被损毁的车玻璃等价值为2969元,共造成经济损失4132.6元。秦某甲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且扣押全部赃款、赃物及作案工具面包车一辆。案发后,赃款、赃物全部发还被害人并包赔被害人的车辆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甲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作案工具弹弓一个、钢珠13个、手套一只,案件来源,受案登记,常住人口数据查询,嫌疑人归案情况,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及物证照片,被砸车辆照片,四名被害人修车证明材料,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处警经过,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视听资料,谅解书,证人秦某乙、伊某某证言,被害人代某某、都某某、马某某、徐某某陈述,被告人秦某甲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甲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四千余元,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某甲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赃款、赃物被追缴,发还被害人,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对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秦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27日起至2016年1月26日止)二、作案工具弹弓一个、钢珠13个、手套一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培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兰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