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3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35民初1号原告王某甲,农民。法定代理人孙某,农民。被告王某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贵花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简 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