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财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高晓英、段康宇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晓英,段康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财保6号申请人:高晓英,女,汉族,1979年5月15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蒋宗元(系高晓英之哥),男,汉族,1976年4月13日出生,现住昆明市五华区,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段康宇,男,汉族,1978年1月29日出生,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担保人:李星,男,汉族,1979年1月15日出生,现住昆明市红锦路**号荷塘月色*栋*单元****号,公民身份号码:5330011979********。申请人高晓英与被申请人段康宁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向本院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段康宁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高晓英、担保人李星用双方共有的一套坐落于昆明市龙泉路岗头村荷塘月色6幢2单元1层10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号)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段康宁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150000元的财产。查封、冻结、扣押申请人高晓英、担保人李星用双方共有的一套坐落于昆明市龙泉路岗头村荷塘月色6幢2单元1层102号的房屋(产权证号:昆房权证昆明市字第××号)。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马俊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妍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