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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安执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8-04-12

案件名称

孙学庆与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学庆,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安执字第45—1号申请执行人孙学庆,男。被执行人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法定代表人冯广义,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学庆与被执行人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月26日申请执行立案,经查被执行人鹤岗市宏泰纸制品厂于2012年7月5日被市环保局关停,机械设备也被被执行人处理变卖,政府要动迁被执行人厂房始终也没有结果,我们多次联系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从2016年1月份开始每月给付申请执行人每月生活费2,000.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鹤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2014)鹤劳仲字第113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守华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李 瑶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