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1252号原告:杨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丽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