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10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夏锦潘与黄创兴、广州市敦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2015金民初5100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锦潘,黄创兴,广州市敦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100-2号原告:夏锦潘,住广东省揭东县。委托代理人:吴凤眉、罗保星,均系广东舜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创兴,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告:广州市敦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黄光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夏锦潘诉被告黄创兴、广州市敦盛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锦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30元减半收取1726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夏锦潘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何佳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