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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申字第00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曹合艳与张昌夫、齐东旭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曹合艳,张昌夫,齐东旭,郭召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申字第002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曹合艳,工人。委托代理人卜庆华,江苏弘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昌夫,无业。原审被告齐东旭,农民。原审被告郭召云,工人。曹合艳因与张昌夫、齐东旭、郭召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16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曹合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 萍审判员 刘承训审判员 张 培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 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