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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84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与被上诉人沈阳阻燃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沈阳阻燃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中民四终字第0084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海元,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伟鹏,系该行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马静,系辽宁东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阻燃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叶玉清,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因与被上诉人沈阳阻燃电缆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伟鹏、马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主张沈阳阻燃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恶化以至于停产,并提供了相关照片,沈阳阻燃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亦未否认照片的真实性。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在二审中主张沈阳阻燃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自2015年10月至今一直欠息。一审应在重审时查明沈阳阻燃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存在违约事实,并按照合同约定,依法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2015)苏民四初字第24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91700元,退回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苏家屯支行。审 判 长  赵 钺代理审判员  林晓楠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淋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