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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13

案件名称

原告沈万民诉李光民、盘锦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万民,李光民,盘锦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盘县民二初字第00581号原告:沈万民,男,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委托代理人:杨玉华,盘锦市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光民,男,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盘锦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法定代表人:魏亚夫,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沈万民诉被告李光民、盘锦华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8日主动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万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78.50元,保全费670元,合计2048.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龚占久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