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刑更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钟某贩卖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收 监 执 行 决 定 书(2016)苏0102刑更2号罪犯钟某,女,198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2014年9月,被告人钟某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社区戒毒三年(因怀孕不予执行);2014年10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怀孕不予执行);2014年12月,曾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怀孕不予执行);2007年3月,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0年2月5日刑满释放。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钟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9月22日经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0月22日本院作出了(2015)玄刑初字第385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钟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罪犯钟某于2014年12月29日生育一女,现已超过哺乳期,依法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将罪犯钟某收监执行。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