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4刑初字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魏某某、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曹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424刑初字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56岁。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1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被告人曹某某,男,37岁。因本案,于2015年11月4日被丹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丹棱县人民检察院以丹检诉刑诉(20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申吟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曹某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丹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某、曹某某与车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丹棱开设赌博场所。2015年10月5日,魏某某租用了刘某某位于丹棱县丹棱镇新南东路某某号的房子用于开设赌场。魏某某和曹某某出资从成都购买了1台捕鱼机和5台翻牌机,车某某从仁美镇“波娃儿”处找来6台旧翻牌机。10月10日,三人共同经营的赌博场所开始对外营业,并找来郑某某、郭某某等人作为赌博场所管理人员和服务员。2015年10月29日晚,丹棱县公安局民警在该赌博场所将魏某某抓获。民警当场查获翻牌机11台、捕鱼机1台。曹某某于2015年11月4日到丹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另查明,公安机关当场扣押了赌场赌资人民币23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证人郑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曹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租用场地并设置具有退分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10台以上,组织赌博活动,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曹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魏某某、曹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缓刑考险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二、被告人曹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险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缴纳。)三、扣押在案的赌资23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登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朋霖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二、关于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的定罪处罚标准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罪定罪处罚:(一)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二)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赌博的;(三)在中小学校附近设置赌博机2台以上的;(四)违法所得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六)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七)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八)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5台以上的;(九)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六倍以上的;(二)因设置赌博机被行政处罚后,两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三)因赌博、开设赌场犯罪被刑事处罚后,五年内再设置赌博机30台以上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可同时供多人使用的赌博机,台数按照能够独立供一人进行赌博活动的操作基本单元的数量认定。在两个以上地点设置赌博机,赌博机的数量、违法所得、赌资数额、参赌人数等均合并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