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2822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17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2民特3号申请人恩施州烟草公司建始县烟叶分公司。负责人彭家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吕新军,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谭文敏,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该公司法律顾问。申请人李从卫。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姚苏,建始县红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6年1月14日受理了申请人恩施州烟草公司建始县烟叶分公司、李从卫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振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恩施州烟草公司建始县烟叶分公司、李从卫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于2016年1月12日经建始县行业性专业性联合调解委员会、建始县劳动争议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恩施州烟草公司建始县烟叶分公司一次性赔偿李从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44500元,定于2016年1月28日前履行。二、本协议为本案涉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终结处理,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李从卫自愿放弃其他权利。本院依法裁定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振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妍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