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国明诉被告马飞、程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明,马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原告黄国明诉被告马飞、程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2016)吉0721民初76号原告:黄国明,男,被告:马飞,男,汉族,被告:程晓娇,女,汉族,26岁,工人。住前郭县前郭镇宜居康郡小区。原告黄国明诉被告马飞、程晓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国明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马飞在原告处借款18000元,约定2016年1月1日前还清。到期后二被告未还,此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偿还18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因原告无法提供二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仍无法确定二被告尚居住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国明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元,由本院返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顺利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