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9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韩前明与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前明,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胡胜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9民初2号原告韩前明,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告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前川新村。法定代表人胡胜华,该公司经理。被告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南区黄陂西路193号。法定代表人雷松,该公司经理。被告胡胜华,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前明诉被告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胡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前明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胡胜华价值3100万元的财产,并由深圳市中科创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前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湖北千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星海广告传媒有限责任公司、胡胜华价值310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杨杰审判员 龚敏审判员 陈伟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熊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