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洪法执一字第1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曹伟伟与被执行人曹丽丽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伟伟,曹丽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洪法执一字第173-1号申请执行人:曹伟伟,男,1986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洪洞县刘家垣镇曹家庄村人。被执行人:曹丽丽,女,198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洪洞县刘家垣镇曹家庄村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法院(2013)洪民初字第17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曹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万元,但被执行人曹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某在洪洞县农村信用社营业部账号:6212XXXXXX中的存款203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国建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