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杏民初字第02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李瑞梅与贺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梅,贺生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杏民初字第02905号原告李瑞梅。被告贺生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拘在逃。原告李瑞梅与被告贺生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梅诉称,原告于2014年7月23日通过山西晋昌宝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给被告贺生敏十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借据,约定借款用途为经营周转,期限自2014年7月23日至2015年1月23日,到期后连本带息归还110200元,原告于次日通过银行转给被告10万元,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归还。诉请: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10200元,共计1102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查,被告贺生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10月14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原告李瑞梅就本案事实曾向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经侦大队报案。本院认为,原告李瑞梅就本案事实已向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经侦大队报案,被告贺生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本案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瑞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2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东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文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