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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程雪冰与长春市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雪冰,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41号申请执行人程雪冰,现住农安县。被执行人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济韬被执行人李向伟,现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程雪冰与被执行人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向伟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向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程雪冰于2016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李向伟给付货款311852.00元、执行费4577.78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诉讼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安县暖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款3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长春圣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农安县暖房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程款316429.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宝海执行员  慕永清执行员  崔立群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建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