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03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罗玉才诉文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才,文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52号原告罗玉才,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文德强,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玉才诉被告文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玉才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