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黔0303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罗玉才诉文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玉才,文德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452号原告罗玉才,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被告文德强,男,汉族,住遵义市汇川区。本院于2016年1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玉才诉被告文德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由原告罗玉才承担。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