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5刑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罗建敏、郑某甲、罗某某、郑某乙、兰某某、陈某甲、邱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建敏,郑某甲,罗某某,郑某乙,兰某某,陈某甲,邱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25刑初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罗建敏,绰号“依弟”,男,1975年2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因犯敲诈勒索罪,于1994年6月17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诈骗罪,于2001年12月24日被武夷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7月25日被永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于2011年4月2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9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甲,绰号“依来”,男,1971年12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被告人罗某某,绰号“和尚”,男,1978年11月28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被告人郑某乙,男,1982年1月1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21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被告人兰某某,绰号“保长”,男,1985年6月10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畲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4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绰号“月英姐”,女,1962年7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小学文化,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绰号“阿胖嫂”,女,1976年6月1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7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何某某,曾用名陈素华,绰号“老师”,女,1961年2月2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高中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现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26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25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嵩口妹、阿群”,女,1976年9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5年10月10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1月18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吴某某,绰号“阿亮”,男,1991年2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乙,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永泰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永泰县。因本案于2015年9月5日被永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永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泰县看守所。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樟检公刑诉(20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建敏、郑某甲、罗某某、郑某乙、兰某某、陈某甲、邱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芳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建敏、郑某甲、罗某某、郑某乙、兰某某、陈某甲、邱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至9月4日期间,被告人罗建敏、郑某甲伙同被告人罗某某、郑某乙、兰某某、邱某某、何某某、陈某甲、张某甲等人在永泰县清凉镇渔溪村、梧桐镇潼关村、城峰镇凤岭村等地,提供麻将桌和麻将仔供他人以“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牟利。赌场还雇佣被告人张某乙、赖某某(另案处理)负责在赌场内看赌望风,雇佣被告人吴某某、林某甲(另案处理)接送赌徒。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甲自愿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何某某自愿向本院预缴罚金人民币5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罗建敏、郑某甲、罗某某、郑某乙、兰某某、陈某甲、邱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笔录、扣押清单、现金缴款单;证人叶某甲、林某、叶某乙、郑某丙、檀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罗建敏、郑某甲、罗某某、郑某乙、兰某某、陈某甲、邱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图、辨认现场笔录、辨认现场照片、现场图、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罗建敏、郑某甲、罗某某、郑某乙、兰某某、陈某甲、邱某某、何某某、张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地及赌具供他人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某、张某乙为他人开设赌场提供帮助,十一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罗建敏、郑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罗某某、郑某乙、兰某某、陈某甲、邱某某、何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罗建敏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罗建敏、陈某甲、何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郑某甲、罗某某、郑某乙、兰某某、邱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归案后能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能积极预缴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罗建敏、郑某甲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罗某某、郑某乙、兰某某、邱某某、张某甲、吴某某、张某乙判处四个月以上五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陈某甲、何某某判处三个月以上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罗建敏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9日起至2016年11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郑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三、被告人罗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6年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郑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16年2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五、被告人兰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4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六、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七、被告人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八、被告人何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九、被告人张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8日起至2016年4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十一、被告人张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5日起至2016年2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