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2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82民初104号原告李某甲,女,1987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乙,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甲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甲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甲负担。审判员 郭宏宁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