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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黄执民字第3336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高仙林、王统林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高仙林,王统林,应可庆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黄执民字第333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法定代表人:章正平,该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高仙林。被执行人:王统林。被执行人:应可庆。原告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高仙林、王统林、应可庆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作出(2015)台黄商初字第159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于2015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仙林履行返还申请执行人浙江台州黄岩农村合作银行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王统林、应可庆负连带责任;三被执行人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5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高仙林、王统林、应可庆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职权调查了被执行人高仙林、王统林、应可庆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登记等财产状况,发现三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11月24日,本院书面通知申请执行人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30日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收到通知后,30日内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上述事实,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银行、房产、车辆查询回执、执行决定书等证据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经调查后暂未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逾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台黄执民字第333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彭健福执 行 员 陈金玲执 行 员 林 峰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徐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