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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皖民申字第01271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上海华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华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上海华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皖民申字第012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华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唐建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阳春,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汪支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小京,该公司合规审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峰,该公司合规审计部职员。再审申请人上海华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华源公司)因与与被申请人蚌埠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蚌埠投资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二终字第002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上海华源公司申请再审称:2005年4月12日,供方上海华源公司与需方北方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北方公司)、业主蚌埠投资公司共同签订一份铝塑板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铝塑板的质量由北方公司向蚌埠投资公司保证、上海华源公司向北方公司保证。上海华源公司卖给北方公司的铝塑板,仅是制作案涉铝塑幕墙板的原材料之一,北方公司应为本案被告并承担维修义务,而非由上海华源公司承担。原审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案涉蚌埠投资大厦外墙使用的铝塑板曾发生表面油漆脱落的质量问题,上海华源公司随后对其脱落部分重新喷涂,并于2011年4月22日书面致函蚌埠投资公司,承诺如修复部位五年内再脱落,将由上海华源公司负责换板修复。上述承诺系对2005年4月12日所签合同相关约定的变更,也能够证明上海华源公司供应铝塑板存在质量问题。综上,上海华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海华源复合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董祝新代理审判员  张华春代理审判员  丁 铎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梁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