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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张某、张洲等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洲,梁某,陈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县刑初字第0049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市,身份证号码:430121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长沙市开福区双河社区六队***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洲,曾用名张舟,男,1987年2月11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身份证号码:430121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沙县果园镇新明村新屋组***号。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12月29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6月13日止。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梁某,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长沙县,身份证号码:4301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长沙县果园镇花果村公屋组***号。曾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2年1月30日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2年1月18日被长沙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现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经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8月12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长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易文松,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以长县检公诉刑诉(2015)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洲、梁某、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张洲、梁某、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易文松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7日至11日,被告人张某在长沙县星沙灰埠老宿舍、长沙县星沙四区无名电游室、长沙县星沙街道灰埠社区知微园2栋1单元303室开设赌场,并雇请被告人陈某在赌场内抽水、雇请粟露(已行政处罚)在赌场内望风。其中,被告人张某召集段某、杨某、沈某、王某、罗某、殷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均已被行政处罚)在赌场内进行扳坨子赌博,通过抽水获利14500余元。另外,被告人张某召集被告人张洲、梁某、曾某(另案处理)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其中,张洲与梁某向王某两次放高利贷共计人民币2万元;张洲向李某甲两次放高利贷共计人民币2万元、张洲向沈某一次放高利贷9700元;梁某向李某乙一次放高利贷1万元。2015年8月11日21时许,上述被告人及参赌人员在长沙县星沙街道灰埠社区知微园2栋1单元303室被民警现场抓获。另查明,长沙县公安局星沙派出所当场扣押赌场内抽的水资18600元;扣押被告人张某赌资18600元、1台白色康义牌点验钞机、40粒麻将牌;扣押被告人陈某赌资20400元;扣押被告人梁某赌资1100元;扣押被告人张洲赌资19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张洲、梁某、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物品决定书及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证人粟露、曾某、段某、杨某、沈某、王某、罗某、殷某、李某甲、李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张某、张洲、梁某、陈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洲、梁某、陈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四名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系起主要作用的主犯;被告人张洲、梁某、陈某系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张洲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四名被告人到案后至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决定对被告人张某、梁某、陈某均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系初犯、从犯的意见已据实采纳,其所在地社区矫正机构亦建议实行社区矫正,故对其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赌资等物品均予以没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5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4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三、被告人梁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5年8月11日起至2016年2月10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五、没收被告人张某赌资18600元、1台白色康义牌点验钞机、40粒麻将牌;被告人张洲赌资1900元;被告人梁某赌资1100元;被告人陈某赌资20400元;赌场内抽水18600元,均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伶俐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利 莉附本判决书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