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6-01-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张隆美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张隆美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黄石中民一初字第0001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住所地黄石市花湖街办锁前社区磨石山。代表人闫自改,厂长。委托代理人程国宏,大冶市汪仁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张隆美。委托代理人张建华、罗忍,湖北人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与被申请人张隆美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中,申请人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于2016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裁定如下:准许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黄石市鑫阜特钢锻造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策审判员 胡志刚审判员 曹晓燕二〇一六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谭青芳 来自